协会货物险条款(A)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1页(371字)

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人协会颁布试用、1983年4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条款。

由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受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迟、法律和惯例8部分19条组成。(A)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1)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2)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由除外责任条款或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3)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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