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6页(278字)

这种保险承保由于油类污染海面而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船舶保险条款中,海上保险人通常均对因船舶碰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给予承保,而对一般的油污责任则不予承保,为了适应海上运输油类的需要,特设此油污责任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油轮油污责任保险范围包括:(1)由于被保船舶漏出的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重危害时,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漏油而支出的费用,以及有关政府清除被保险船舶有任何过失所致的漏油而合理支出的费用;(2)由于被保船舶漏油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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