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7页(952字)

来料加工系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及必要的设备,由我方按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

海关对此类货物的监管作出了规定:(1)登记备案。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经营单位持下列证件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①加工单位或外贸公司的营业执照;②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③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④签订正式合同的副本;⑤应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成品批件;⑥必要的保证金或担保。

经海关审查,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均发给《登记手册》。海关凭《登记手册》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和免征关税及工商统一税。

合同执行完毕后,主管海关凭《登记手册》和帐册办理核销结案手续。(2)来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时应办理的海关手续: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凭《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向海关申报,并交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3)有关深加工的管理规定。

进口料件在加工成品后如转让给另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转让单位应会同接受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4)剩余料件和成品转为内销时的有关规定:①因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经审批核准后,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价值在3000元以下者,可免证免税,其超出部分可免证,但需按料件征税;②对加工完毕后所剩边角余料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按实际使用价值,决定征、免税;③不属节余的料件应按规定退出或征税,如要求转入正在执行合同的同一品种使用,可办转料手续;④因故或外商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有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的,经批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5)海关给予的关税优惠:①来料加工合同项下用工缴费偿还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免征关税和产品税;②经批准进口生产必需、数量合理的运货车或特种车,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登记免税放行;③来料加工装配生产中消耗的燃料油,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④来料加工成品免征出口关税;⑤为来料加工装配生产进口必要的机器设备免领进口许可证。(6)来料加工合同如发生中止、延长、更改或转让等时,应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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