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起征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56页(397字)

海关开始征收关税的金额界限。

根据作为界限的对象不同,有关税起征价额和关税起征税额。以应税货品的价值(或价格)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价额。

当一票货品的完税价格未达到海关法规定的金额时,海关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这一规定的金额时,海关按货品的完税价格全额征税。例如:中国海关原对进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一票货样或广告品的完税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该货样或广告品完税价格全额征税。中国海关目前已没有起征价额的规定。以应税税额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税额。

应税货品的关税税额不足海关法规定的金额时,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关税制度中规定关税起征点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