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0页(316字)

“不保兑信用证”的对称。

信用证的一种。一家银行开出,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信用证加保兑是因出口方对原开证行不信任或开证银行为提高本身开证的资信,往往要求由一家信誉卓着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保兑信用证由保证银行承担信用证最终付款人的责任。

在开证银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时,保兑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保兑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既有开证行不得撤销付款的保证,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故对出口方最为有利。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但有时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而加保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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