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1页(536字)

“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对称。

信用证的一种。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力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它可为国际贸易的中间商提供便利。只有经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标明“TRANSFERABLE”(“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可转让。至于在证上注明“DIVESIBLE”(“可分割的”)、“FRACTIONABLE”(“可分的”)、“ASSIGNABLE”(“可转让的”)和“TRANSMISSIBLE”(“可转达的”)等词语时并不具备可转让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出口商往往是中间商。他们虽然对外出口,但并不是实际供货人,手中不掌握货物。

在买卖成交以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再向实际供货人购进,或由他们直接办理交货。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往往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

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力转让以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及开证银行的准许为前提。在经允许的条件下,通知银行也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开换新证。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三者办理交货。但信用证的原受益人(中间商)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转让信用证只可做一次性转让,在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时可将信用证分成几部分转让给数人,也可将一部分转出,一部分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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