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背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2页(450字)

信用证的一种。

一个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出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保证,请求通知行对当地或第三国供货人另外开出的信用证。它与可转让信用证一样,都可为国际贸易的中间商提供便利。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不同的是,可转让信用证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力转让给第三者,即根据受益人请求所开换的新证,与原证也有直接联系。

对背信用证则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与原证的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银行和通知银行完全不同。原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受益人是该证的出口商,即出口中间商。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恰是原证的受益人,即对背信用证的购货人。它的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

原证的开证银行是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承担原证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通常是原证的通知银行,它要承担对背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其通知银行为当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所在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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