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议付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4页(216字)

“公开议付信用证”的对称。

开证行在信用证内规定只有一家银行(往往是信用证的通知行并且是开证行的分行)可以议付,其他银行不得议付。若由非指定银行议付,则开证行有权拒绝承认其议付为有效。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目的是:开证行把该笔议付业务给自己的联行或代理行续做;信用证条款复杂,开证行希望由自己的联行或代理行审单;开证行资信不高,恐其他银行不予议付,故开出此类限制议付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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