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8页(482字)

银行为便利旅行者出国旅行支付旅杂费而开立的,准其在一定金额及有效期内,沿途向指定的银行凭签署的收据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证。

旅行信用证是一种流动的、不可撤销的光票信用证。其特点是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旅行信用证上列有指定的代理银行或往来银行的名单,以便受益人在国外各地的指定银行取款。旅行信用证每次支款金额由旅行者决定,比定额的旅行支票携带方便和安全,但只能在银行兑付,在这方面不如旅行支票方便。开立旅行信用证,一般需交十足的押金,信用证由旅游者自行携带出国。开证银行在开证时备有一张单独的附在信用证上的预备印签。

如不留印签,也可以规定凭护照签名核对,并在证上加注护照号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将信用证和印签核对书交受益人。

受益人在国外某地指定代理银行取款时,应将信用证和印签书交给议付银行,当面签发收据或汇票。银行核对签字相符后,在信用证上批注支取金额,将款项和信用证及印签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在最后一次取款时,应将收据及信用证一并交给议付银行寄开证银行。如果尚有未支部分,可凭原证在开证银行领回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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