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36页(240字)

亦称“退票”。

持票人提示票据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付款人避不见面、死亡或受破产宣告,承兑或付款事实上成为不可能时,也称拒付。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并不构成法律责任,但对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到期拒绝付款,则对持票人和出票人承担法律责任。票据遭到拒付,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但持票人应将拒付事实立即通知其前手背书人,如此顺序通知,一直通知到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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