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39页(255字)

票据经拒付后由付款地法定公证人签署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分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两种。

票据经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否则即对背书人及出票人丧失追索权。持票人请求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交公证人向付款人再作提示,如仍遭退票,即由公证人将退票事实,按规定格式、要求,签发拒绝证书,连同票据交还持票人,持票人据以向其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做成拒绝承兑证书后,无须再做付款提示,也无须再做成拒绝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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