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抵押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03页(208字)

也称“债权人”。

与抵押者相对应,是抵押业务中的两种关系人中的一种。根据抵押者作为物质保证的抵押品(如不动产、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货物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商品所有权的单据等)而给予抵押者贷款的个人、公司或银行,是银行抵押放款业务中的贷款人。贷款到期,如抵押者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接受抵押者有权处理作为物质保证的抵押品,作为一种不能收回贷款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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