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03页(357字)

债务人在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能达成和解而结束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法定顺序和比例,强制公平偿还其财产于债权人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

按照美国法律,存在两种法定破产:强制破产,即由一名或许多债权人起诉,经法院判决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而破产;自愿破产,即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而破产。在上述情况下目的都是为了有条不紊和公平地清偿债务。破产的法律执行程序为,对破产申请,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由法院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清算小组接管破产人的财产并进行清理。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以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分配债权人以抵偿债务。

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后仍未得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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