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12页(326字)

合作经营各方共同投资兴办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不具有东道国的独立法人地位。

它没有属于自己的资产,只有资产的管辖权和使用权。它不能以其掌管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行使民事权利。由合作各方派员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依照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规定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有权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

“非法人式”合作企业在经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后,可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期限届满后,企业财产既可全部归东道国合作者所有,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由合作各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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