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选择避税地的类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41页(328字)

国际避税地是没有直接税或直接税税负较低,以及虽有正常税制但提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国际避税地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没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没有财产税和转移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巴哈、百慕大、格陵兰等。

这一类国际避税地以其无直接税,并以有利于外国企业和个人的各种立法而成为国际避税活动的中心。第二种,课征某些直接税,但税率较低,或提供大量税收优惠,以及对境外所得完全免税的国家和地区。

如巴林、以色列、瑞士、澳门、新加坡、香港、巴拿马等。第三种,有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希腊、卢森堡、荷兰等,这些国家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极大的税收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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