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43页(411字)

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有关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我国把知识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着作产权,包括着作权和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各国法律将工业产权与着作权并列起来概括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有三个特征:(1)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享有,具有排他性。

(2)地域性。经一国确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除非参加国际公约或订有多边、双边协定,对他国不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超过期限任何人都可利用。

上一篇:专利权 下一篇:工业产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