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公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56页(381字)

专利局通过公开出版物,依法将申请专利的内容公布于众的行为。

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要对发明创造进行公布。在公布形式上,大多数国家公布专利文件全文;在公布时间上,有的国家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有的是在授予专利之前(如在提出专利申请18个月后公布,或在专利局实质审查后供公众异议时公布),还有的国家除了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布专利申请外,还要再公布一次经审查批准的专利。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公布专利文件的国家,称为早期公开制国家。

在公布次数上,有的国家要公布2-3次,如德国公布3次,第1次在申请后18个月内公布,称为公开说明书,第2次在专利局审查后供公众提异议时公布,称为展出说明书,第3次在批准专利后公布,称为专利说明书。

有的国家只公布一次,如美国、加拿大。即在授与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文件作一次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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