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4页(298字)

在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制的国家,从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到批准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如果有人使用该发明,一般须与申请人订立许可合同,申请人有权收取报酬或在专利批准之后要求使用者支付这段时间的使用报酬。

这种保护是暂时性的保护。因为此时的专利申请已经公布,已造成社会的公知,其他人有意或已经实施该项发明,则有义务向专利申请人支付适当费用。但此时的专利申请能否批准尚不得知,一旦没有专利权,则其专利申请失去临时保护,如同一般的公共资料,可无偿使用,而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反之,专利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即成为专利权人,发明则由临时保护变为法定期限内的专利保护。

上一篇:维持费 下一篇:强制许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