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独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4页(381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着名的三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公约各成员国独立地按自己的国内专利法审批专利,授予专利权。

因此,专利申请人就同一项发明在不同国家内享有的专利权,彼此应当是独立的,互不影响的。专利独立包括三方面的含义:(1)一个国家批准了一项专利,并不能决定其他国家是否对同一发明的申请也批准专利;(2)一个国家驳回了一项专利申请,并不妨碍其他国家批准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3)一个国家撤销一项专利或宣告它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国家就同一发明已经批准的专利继续有效,这是国际法中主权国家独立主权原则的体现。

专利独立的主要理由是:国与国之间在国家法律和行政实践上通常很不一样。

一个国家根据其法律认为专利终止的决定,例如因未付年费而专利终止,按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常常没有意义,如有的国家规定专利无须缴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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