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标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83页(386字)

亦称服务标志、服务商标。

保险、金融、建筑、修理、通迅、交通、运输、广播、旅馆等服务行业把自己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记。服务标记一般在服务的设施、工具、票据等上面使用,还可佩带在营业人员的工作服上。服务标记与商标的识别对象完全不同,商标是对有关商品的标记的认可,服务标记则表明了服务工作的本身。《巴黎公约》规定,服务标记是用来区别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服务标志,但取得服务标记的权利和商标是相类似的。

对于服务标记的注册,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有关于服务标记注册的专门规定,服务标记是与商品商标并列的一种专门商标在服务项目上进行注册。

在另一些国家,服务标记只有用于具体物品时才能注册。我国商标法只保护商品标志,不保护服务标记,因此,有必要对服务标记的保护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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