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44页(207字)

出租人通过投资于财产,后将财产出租,以期获取一定租金并定期收回投入资金的一种租赁方式。

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提供的财产而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要支付因使用财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租金、保险费和维修费等。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一般要包括租赁财产的整个耐用期限。如果合同时间短于租赁财产的耐用期限,则一般要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廉价购得该项财产或延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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