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42页(403字)

一般说来,租客如未经业主同意不能擅自分租,但如符合下述四个条件就无须业主同意而可将所租住宅分租:

(1)分租的期间租客不在香港;

(2)分租已获业主同意或遭业主不合理拒绝;

(3)租客离开香港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9个月;

(4)分租的租金不超过原租客应缴付业主的租金。

分租租客不享有优于租客的权利或权益。分租期满,分租租客必须将业权还给原租客,否则原租客与业主可以无条件地收回楼宇。

分租以后,分租人须将再承租人的有关详情通知业主,否则若无合理解释,分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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