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4页(339字)

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17年。

该仲裁院未设有统一的仲裁员名单,对仲裁员之国籍也未设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国家的公民为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仲裁员人数,如果双方对此未作规定,则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另一名由仲裁院指定,并任仲裁庭主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则该独任仲裁员也须由仲裁院指定。

关于申诉,仲裁规则规定,申诉必须以书面提出仲裁申请并交纳登记费,双方当事人同时需交纳保证金。

裁决须在指定仲裁员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并须说明理由。当事人如对裁决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后60天内向法院提出,如果超出此期限,即丧失对裁决提出异议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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