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判定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9页(466字)

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国家判定课税主体的标准,其关键在于确定纳税人与本国有无居民身份的连结因素,即是否为本国居民。

国际税收上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大致采用如下不同标准:①住所标准,纳税主体在行使属人管辖权国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的,即为该国居民;②时间标准,纳税主体在行使属人管辖权国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一般为90天)的,即为该国居民。(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大致采用如下不同标准:①注册地标准。即以法人成立的法律依据来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也就是按照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该国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该国法人地位的跨国企业组织,即为该国居民法人;②总机构标准。

即以法人的总机构为依据来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若某一跨国企业组织的总机构(首脑机关)设在某国,即为某国居民法人;③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即以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为依据来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诸因素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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