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无差别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86页(313字)

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各缔约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等同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保证不加歧视。

无差别待遇是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中常有的一项条款,具体内容包括:(1)国籍无差别。即不因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税收上受到差别待遇。(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常设机构的赋税不应重于本国相似企业。

(3)支付扣除无差别。即不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居民的区别而在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等费用扣除的处理上采取差别待遇。(4)企业资本无差别。即不因缔约国一方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直接或间接为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而对该企业的赋税或有关条件实行差别待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