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3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99页(453字)

颁布于1976年6月《合并会计财务报表》。

主要规定:(1)母公司应将本身及国内外所有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收入和费用加以归并,编报合并财务报表。(2)暂时控制、资金转移长期未受到严格限制、资产及经营活动控制削弱的子公司不应合并编报。

经营内容独特、单独编发更切实际的子公司,也可不并编。

(3)虽不受公司集团控制,但属下列情况,可以合编:①产权资本半数以上已为公司集团拥有但表决不到半数;②不论产权利益是否过半,根据法律或协议,公司集团对其财务及经营管理政策具有控制权的。

(4)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公司应遵循统一的会计方针,如有不同应加说明,并将资产负债表中应用不同会计方针处理的资产、负债项目所占比例一并申述。(5)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对单独编报,更切实际的子公司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计算,列入合并报表(参阅“权益法”)。

(6)不属于公司集团的少数权益,应在合并资产负债中单独反映,不应列入股东权益,其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也应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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