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23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9页(524字)

颁布于1984年7月《借款利息的资本化》。

主要规定:(1)借款费用即由于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发行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接洽借款发生的补助费用的摊销和借入资金有关的属于利息费用调整范围内的外汇差额。企业如果选择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政策,对需要经过长时间筹备才能使用或出售的资产,应根据其购置建造或生产上的支出额和按本期借款费用与本期帐面借款余额之比而确定的资本化比率,将其借款费用作为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而资本化。(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时间应当是:①资产的支出发生时;②为资产的预定用途或出售进行必要的筹备工作;③借款费用发生时。在为资产的预定用途或出售所作筹备工作就绪时,投资计划中的主要经营活动开始时,正常的建设过程中断时间较长时,都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3)一项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分别完工,每一完工部分在其他部分未完工时能单独使用时,借款费用应在每个部分完工时分别停止资本化。在一个期间内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不应超过该时期内发生借款费用的总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上,这个限额就是借款费用的合并金额;(4)企业在本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应在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