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修改和更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5页(830字)

商标注册后,因情事变迁导致有关注册内容与真实状况不符时,有关当事人应按规定方式向注册署长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由注册署长作出变更注册的决定。

1.商标所有人申请的修改或更正

商标所有人可就下列事项提出变更的请求:对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地址或情况说明登记的错误予以更正;对其名称、地址或情况说明作变更登记;从注册簿撤销某项商标登记;从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商品中注销某类或某项商品;登记弃权事项或关于商标对注册所授予权利尚未扩展使用部分的备忘录;在不影响商标实质特征的情况下,对商标标志作某种更改或补充。

2.受侵害人提出申请的修改或更正

由于注册簿登记事项的遗漏、省略或缺乏根据,或登记事项本身存在缺点、错误,使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侵害人可按规定方式向注册署长或法院提出申诉,如果注册署长或法庭认为申诉适当,可以作出决定,对登记事项予以变更。

注册署长或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将某项注册商标从A部注册转入B部注册。

3.注册署长直接修改注册

《商标条例》规定,通过一定方式的授权,注册署长可修改商标注册,包括载入、删除或变更登记事项等等。在修改有关商标注册时,应及时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该所有人不服,可向法院上诉。

注册署长在进行上述修改时,不得使修改前商标注册的商品,增加一类或几类商品,或将某项商品的商标注册日期提前。经过修改的注册内容应予公告。任何权利受侵害的人都可以向注册署长提出异议,如对其决定不服,可以向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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