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续展和撤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4页(680字)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7年,每次续展期限为14年。只要商标所有人按规定方式提出续展申请,注册署长就会办理续展登记,续展期限从原始注册或上次续展期满之日算起。续展申请主要表示为续展费的缴纳。

商标所有人如欲续展商标注册,应于上次注册期满前3个月内缴纳续展费。如注册署长在上次注册期满前1-2个月内尚未收到商标所有人缴纳的续展费,注册署长应通知商标所有人。如在注册届满之日,商标所有人仍未缴纳续展费,注册署长应在政府宪报上发布公告。在公告之日1个月内,注册署长仍未收到商标所有人缴纳的续展费和附加费,则可注销该商标的注册。因未付续展费而被注销注册的商标,在其被注销后的1年内,对新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仍有对抗和排斥的效力。

商标注册的撤销意味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撤销商标注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项:

(1)商标注册后未使用;

(2)商标已变成物品或物质的通用名称;

(3)商标所有人自行变更、修改商标;

(4)违反注册簿所载的注册条件;

(5)不适当地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注册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的以及其他的一些原因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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