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3页(1023字)

许可使用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行使其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方式。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称为许可使用,这实际上是商标所有权人有条件出让商标使用权的一种交易。

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欲获得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权,除了与该所有人签订合同外,还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成为“注册使用人”。被许可人取得注册使用人的资格后,才有权按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许可使用注册时规定的条件或限制,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使用人只能在许可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而不具有将其使用权再转让或转移的权利。

注册使用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商标所有人为制止侵权提起诉讼。如商标所有人在此之后两个月内未采取行动,注册使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达成许可使用协议后,应向注册署长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许可使用注册。同时应提交一份由商标所有人作出的法定声明书,陈述如下内容: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达成许可使用协议的内容;申请注册许可使用的有关商标;对许可使用有关商品的特性、使用方式、地点及其他事项的条件或限制;许可使用的期限。除此之外,还要提供其他文件、资料或证据。注册署长经审核后,如符合要求会批准申请,授予被许可人注册使用人资格。未经批准注册,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非法的。

在许可使用注册生效后,只有商标所有人能向注册署长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

注册署长在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出现下述情形时,可作出撤销许可使用注册的决定:

商标所有人、注册使用人认为该许可使用注册已无必要或丧失条件,并提出申请;

注册使用人不按许可方式使用商标,或是其使用方式会造成欺骗或混淆;

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虚构或隐瞒有关注册申请的重要事项,或注册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该许可使用注册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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