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3页(817字)

商标所有人不再需要使用其注册商标,或出于换取现金及财物的需要,可将其注册商标出让给他人,是为商标的转让;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发生,使商标所有人发生变更,是为商标的转移。

注册商标可以连同、也可以不连同企业的商誉转让或转移,但未注册商标必须连同企业商誉一起转让或转移。在注册商标不连同企业商誉转让时,受让人只获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权利用原所有人的经营信誉。如果一项正在企业中使用的商标不连同企业商誉转让,受让人应于转让之日起6个月内按注册署长指示的方式刊登公告,以免顾客产生混淆,否则转让无效。

当注册商标同时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商品上注册,其转让或转移,可以是全部商品注册专用权的转让或转移,也可以是部分商品注册专用权的转让或转移。

但是,在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转移时有以下限制:

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其所有人不能将该商标在部分商品的注册专用权单独分割开转让或转移;在同样或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商标,其所有人不能将各商标单独转让或转移。

注册商品的转让和转移须由当事人向注册署长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或转移的申请须由原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当死者继承人为受让人时,由继承人提出申请。注册署长对转让或转移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商品的类似和商标的类似问题。审查完成后,如认为符合要求,则颁发证书确认转让或转移有效。受让人在证书发出后6个月内,向注册署长申请权利注册,经审查权利属实,就将受让人注册为商标所有人,并将转让或转移的详细情况记入注册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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