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2页(861字)

商标专用权可划分为实施权与禁止权两方面。

实施权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商标的权利。A部注册商标和B部商标在实施权方面是一致的,这些权利大致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在贸易中将注册商标使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包括进口和出口;商标所有人将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广告、信函、发票、说明书、价格表或其他交易单据上;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作为注册使用人,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有关商品上。

当然,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在注册商品范围之外使用该商标,但这是商标专用权之外的使用,且不能做“注册商标”或其他含有注册意义的标志。

禁止权是商标所有人在其实施权范围内排斥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其内容大致包括: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注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其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样或类似商品上再度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注册商品有关的广告上或以其他方式在交易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制造或销售注册商标标志。

在禁止权方面,A部商标的权利受保护程度高于B部商标。如果他人未经A部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注册有关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不论其使用方式如何,都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在B部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中,如被告能证实其商标虽与原告的B部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却不致造成欺骗或混淆,也不表明两商标间存在关联,则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法庭不得为原告颁发禁令或判给补偿。

在与A部注册商标有关的一切法律程序中,在A部的原始注册,从注册之日起7年期满,应作为在一切方面有效,除非具有下列情形:注册是通过欺骗取得的;某种事物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违背法律和道德。这种特权被称为“无争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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