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市公园设施配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0页(560字)
台湾《台北市公园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公园内得视规模性质,及环境需要,设置下列设施:(1)饰景设施:树木、草坪、花坛、绿篱、花种、棚架、绿廊、喷泉、水流、池塘、瀑布、假山、雕塑、石踏等。(2)休憩设施:亭榭、楼阁、回廊、椅凳、野宴场地等。(3)游戏设施:砂坑、涂写板、浪木、摇椅、秋千架、跷跷板、回转环、滑梯、迷阵、爬竿架、攀登架、戏水池等。(4)运动设施: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棒球场、手球场、曲棍球场、高尔夫球练习场、橄榄球场、小型田径场、游泳池、游艇场、滑水场、溜冰场、射箭场、跳伞塔、单双杠、吊环、跑马练习场、战斗练习营、看台、更衣室、淋浴室等。(5)社教设施:植物标本园、温室、观赏性动物之笼舍、水族馆、露天戏场、音乐台、图书馆、陈列室、萤火场、户外广播园、电视园、日晷台、天体气象观测设施、牌坊、雕像、纪念碑、了望台、古物遗迹等。(6)服务及管理设施:园道、停车场、厕所、服务中心(包括:餐饮部、行李寄存处、播音室、医疗室等)、时钟塔、饮水泉、洗手台、园门、围墙、围栏、防止栅、邮亭、电话亭、照明设备、消防设备、护岸、烟蒂缸、垃圾箱、标志、给排水设备、仓库、材料堆置场、苗圃、布告板、管理所、售票亭、岗亭等。(7)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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