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9页(358字)

由国际商会仲裁院制定的规则。

1975年6月1日起生效。该规则分为任择性调解和仲裁两部分。其主要内容是:(1)双方当事人向国际商会调解管理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由3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达成和解,调解委员会应草拟并签署和解笔录;如达不成和解,当事人双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

(2)凡在合同中订明采用该规则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仲裁申请,或通过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转交仲裁申请;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如由3名组成,则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除非双方当事人已有选定,仲裁地点应由仲裁院决定;裁决须以书面作成,并一般应附有理由;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应自动执行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