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9页(235字)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61年4月21日在日内瓦主持制定的公约。

1964年1月7日起生效。公约旨在为仲裁庭的组织和仲裁程序的执行提供规范,促进东西方贸易的发展。公约共1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法人提请仲裁的权利、外国人被指派为仲裁员的权利、仲裁组织、仲裁管辖权的抗辩、法院管辖权、适用的法律、裁决理由、仲裁裁决的撤销等方面。

公约扩大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同时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适用没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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