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1页(541字)

又称“关于产品责任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或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Strasburg Convention)。

欧洲理事会拟定的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7年1月27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通过,1978年生效。

公约要求缔约国通过相应立法或修改立法,使其国内法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1)公约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而不适用于财产方面的损失。(2)对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生产者应承担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若数人对同一损害均负有责任,则每个人均应承担责任。(3)关于赔偿金额。公约要求缔约国宣布赔偿金的金额,但不得少于规定的数量。

(4)允许缔约国对以下两项提出保留:一是确定赔偿金的最大限额,二是农产品提供者的准生产者的责任。

(5)规定了生产者可减少赔偿或不负责任的情况。如损害系由受害人的过失所造成,生产者可减少赔偿或拒绝赔偿;如产品未投入流通,或不以销售为目的,且生产者能够提供证明,则生产者可不承担责任。(6)关于诉讼时效。

受损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受损害当事人发现或应当发现时算起;生产者对其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时效为10年,从产品投入市场时算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