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2页(371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协定》的专门协定之一。

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德里。曾于1911年在华盛顿、1925年在海牙、1934年在伦敦、1958年在里斯本先后进行了修改,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制定了补充文本。

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向所有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开放。

至1986年底,共有32个国家加入此协定。协定规定,成员国如发现进口商品上带有某种虚假或欺骗性的标记,直接或间接地表示这些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者某一成员国的某一地点,即应当在海关将这些商品加以没收或禁止进口,或者根据其国内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制裁措施。协定还规定禁止在出售、陈列或供应商品时使用欺骗公众的商品来源标记。

协定规定,缔约国法院有权决定哪些由地理名称演变而成的通用名称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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