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文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9页(1023字)

“关贸总协定”的所有条款。

4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的文本经过几次重大的修订,现包含4个部分共38条。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了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关税减让表,其中第一条是整个关贸总协定的核心。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是对除关税以外的各种规定,其中大部分属于对非关税措施的约束:第三条是禁止实行歧视进口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措施;第四条至第十条均是“技术性条款”;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是处理数量限制的问题;第十五条是关于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的合作;第十六条是要求取消出口补贴;第十七条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其对外贸易中不能实施歧视;第十八条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关税和某些数量限制方面“应该享受额外的便利”;第十九条规定何时可采取紧急行动以对付进口对国内生产商造成的损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是有关关贸总协定一般和安全例外的问题;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磋商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是关于争端的解决。第三部分(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是有关加入或退出关贸总协定的程序和关税谈判的规则等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可对最惠国原则构成例外;第二十五条对“缔约方的联合行动”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是有关总协定的接受和生效的问题;第二十七条涉及关税减让的停止或撤销;第二十八条是关税减让表的修改;第二十九条是关贸总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第三十条是关于总协定的修订;第三十一条是总协定的退出;第三十二条是“缔约方”的定义;第三十三条涉及总协定的加入;第三十四条规定总协定的附件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规定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协定的特殊情况。

为使总协定能够为经济体制、发展程度和贸易政策有较大差异的众多国家所接受,《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则允许各缔约方在“与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总协定第四部分(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以“贸易和发展”为题:第三十六条是关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特殊需要的原则和目标;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优惠。此外,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还在总协定条款基础上就非关税措施达成了一系列协议,称为“东京回合守则”。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就市场准入、非关税措施、保障条款、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以及多边贸易组织等问题进行谈判并拟订新的协议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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