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干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2页(533字)

关贸总协定的最高行政官。

总协定最初条文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其协定文件的保管人。为方便工作,1957年,这一职能改由关贸总协定执行秘书长担任。1965年3月23日,关贸总协定决定设立总干事一职,同时兼任执行秘书长。总协定虽没有对总干事的职权作具体规定,但实际上,总干事一职对关贸总协定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

归纳起来,总干事的职权有:(1)关贸总协定的监护人。总干事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缔约方施加影响,要求其遵守总协定的各种规则。

但他只有规劝权,没有发号施令权。(2)总干事不受任何一国国内日常政治事务的干扰,可为总协定及其他成员国目标的实现问题作深入的研究,以指引最佳方式来实现其目标。

(3)帮助缔约方解决它们之间发生的纠纷。(4)负责秘书处的工作。(5)管理预算和所有缔约方有关的行政事务。(6)总干事是各谈判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当缔约方在谈判中发生利益冲突时,从中进行公正的裁判。

自1965年以来,总干事一职已经有三任:第一任为埃里克·温德汉姆·怀特爵士(1948-1968年);第二任为奥利维尔·朗(1968-1980年);第三任为阿瑟·邓克尔(1980-1993年);第四任为彼得·萨瑟兰(199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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