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72页(459字)

通过谈判,互相让步,取得暂时妥协,承担降低关税的义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减让的谈判主要是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进行的,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列出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的减让税率表。关税减让除规定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外,还有以下三种主要形式:(1)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2)固定现行汇率。(3)规定税率最高限。

关税减让的方法是:产品对产品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由各类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家进行多边谈判,订出减让税率,然后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协定参加国。考虑到逐项谈判十分复杂,又费时间,于是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同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

由于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率国有利,而对低税率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公式”,但未能实现。

关贸总协定举行的第七轮关税减让谈判中采用了大多数国家愿意接受的瑞士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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