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总协定的关税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75页(626字)

加入关贸总协定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常申请国提出正式申请后,总协定便成立专门工作组对该国的外贸制度、关税制度、外汇管理、国际收支和价格体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审议,审议后如承认该国关税手段在进出口贸易中起调节作用,申请国就可与有关缔约方进行关税谈判。一般采取“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

加入总协定关税谈判的重要原则是互惠互利、等价补偿。申请国在关税谈判中需付出一定的“入门费”,即作出大体相等的减让,作为对加入后享受多边最惠国待遇的补偿。任何国家无需作出单方面减让。同时谈判中应适当考虑到:(1)某些国家某些工业的发展需要。

(2)发展中国家采用灵活关税手段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及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维持其关税水平的需要。(3)有关国家在财政、社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需要。一般来说关税谈判的客体只包括一谈判国向另一谈判国出口并在后者进口中占第一位的那些产品,即适用“主要供应者”规则。加入谈判的结果,只要参加各方所得利益和所作减让大体相等,就可达成关税减让表,作为加入议定书的一部分并纳入总协定中按国别汇编的关税减让表。如果申请国是发展中国家,则可根据本国经济贸易情况比别的国家少作减让。议定书一旦生效,双边达成的关税减让成果将按最惠国原则自动地无条件地适用于其他缔约方。

对于达成的关税减让表,任何缔约方,包括最初谈判国都无权单方面修改或撤回。如果修改减让表,得需按照总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谈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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