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贸总协定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76页(559字)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的发展,关贸总协定谈判逐渐向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开放。

1967年成立的发展中国家贸易谈判委员会向所有发展中国家开放。1971年12月8日签订议定书的16个国家中有2个不是总协定缔约方。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于1973年7月30日为缔结《多边纤维协定》成立的小组也对非总协定缔约方开放,(其中有6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该协定)。1973年9月14日通过的《东京宣言》,邀请所有国家参加它发起的多边贸易谈判,18个非总协定缔约方参加了东京部长会议,其中有的还参加了以后的谈判。

关贸总协定的单行协定向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开放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中受总协定条文的制约,当它们签订突破这些条文的新协定时,它们与其他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贸易关系仍受这些条文的保护,但在它们与不受关贸总协定条文制约的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关系中,就不受这些条文的保护。为了消除因此而造成的相互权利的不平衡,保障在协定上签字的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有某些关贸总协定的互惠,就要求希望签订新协定的非缔约方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关贸总协定内,谈判场所逐渐发展成为自动调整贸易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自动调节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工具。

这一场所的开放使非关贸总协定成员国能够参加谈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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