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2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2页(652字)

颁布于1979年7月《所得税会计》。

主要规定:(1)企业在计算净收益时,应将本期所得税款支出从企业收益中减除。与股东权益增减有关的所得税应与有关项目一起入帐,并应反映其金额。

对于企业所得税款的支出,一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应付税款法和所得税影响法。应付税款法是按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申报企业本期应付所得税。

本期税款支出,在正常情况下,应与预计额相等。由于税法规定的计算收益、费用的时间不同,而使计税所得额与会计所得额之间的差额,亦即时间性差异及其对纳税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在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所得税影响法是,把所得税支出当作一种收益支出,按企业本期利润计算的应付所得税,与同期有关的收入、支出一起入帐。由于时间差异对所得税发生的影响,一方面按照企业本期利润计算的应付所得税,列入利润表税款支出项目;另一方面,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额与按利润计算的税额之间的差额,列入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项目。在使用“影响法”时,对递延税款的处理,最常用的方法是“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差异相反变化时(如采用快速折旧)再作分摊处理。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不作为应付帐款,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作调整。债务法则是把递延税款当作应付帐款(债务),其金额随着税率变更及征收新税时调整。

(2)本准则规定将用“影响法”。递延税款处理,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则应加说明。

(3)由于企业亏损而退回的税款应计入亏损期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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