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商业出版社《简明老年学辞典》第579页(209字)
亦称“退职金”,对退职职工发给的生活费。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应该退职。退职后按工龄的长短,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生活费,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属于企业单位的,由企业行政支付;属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