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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筹金制

书籍:简明老年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09:07: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商业出版社《简明老年学辞典》第665页(966字)

一种由国家、退休者所在单位和退休者联合筹集退休金的办法。

这是国外退休金的开支来源的又一个主要渠道。当前,多数国家实行这种筹金的办法。

分为四种筹金形式:(1)国家与受保人联合筹金。

实行这种筹金办法的主要有南斯拉夫、法国、瑞士、委内瑞拉等国家。

其中,瑞士规定:公务员每月缴纳5%的工资作为老残保险基金,缴纳3%的工资作为退休基金;政府拨出同等数额的基金,一并存入银行。南斯拉夫规定:受保人缴纳的保险金额,在共和国和自治省为职工平均收入的13%;政府提供一定补贴。

委内瑞拉规定:参加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公务员,应缴纳保险金,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财政补助,数额不得少于缴纳受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5%。(2)国家与受保人单位联合筹金。

“受保人单位”,主要是指其所在的企业或政府部门。实行这种退休金筹集办法的,主要是苏联、罗尼亚、波兰、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东欧国家。其共同点是,国家和受保人单位缴纳的筹金基本相同。比如,保加利亚和阿尔巴尼亚等国均规定:退休职工所在的企业,要负担工资总额的20%;政府负担的与企业相同,并负担亏空额。

(3)受保人单位与受保人联合筹金。实行这种筹集办法的只有少数国家。墨西哥在《国家雇员社会保险服务法》中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应缴纳的保险金为基本工资的8%;雇员服务的政府机关,缴纳相当于雇员基本工资12.75%的筹金。所联合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退休、工伤、事故、残废和死亡等项保险。

(4)国家、受保人单位和受保人联合筹金。实行这种退休金筹集办法的,主要有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匈牙利和日本等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规定:职工(受保人)缴纳本人收入的10%;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12.5%(矿业为22.5%);政府负担亏空额。日本规定:上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缴纳本人工资5.15%的保险金,地方政府部门的公务员,缴纳4.7%的保险金;上层政府部门提供公务员工资总额的7.1%,地方政府部门提供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5%;国库负担全部办公费,以及保险金支付数的15%。

美国与其它国家略有不同,规定联邦公务员退休金有四个来源:公务员按月缴纳本人薪金7%的退休基金;公务员服务机关提供与公务员相同的基金;政府另拨一部分专款;加上以上三项基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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