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商业出版社《简明老年学辞典》第673页(229字)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我国,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体必须是法律上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人;(2)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如果行为人自己生活困难,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不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表现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残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