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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6:29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08页(499字)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1985.3.22)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4.17):“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已税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应将所征产品税或增值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丝绸(含制成品)是退增值税,这种退税与出口关税节中征出口税、再退出口税的退税不同。这是出口丝绸企业在购进丝绸时,已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17%缴纳的增值税款,而在这批丝绸出口时按发票缴纳的增值税款全部退还。1995年7月1日起,退税减为14%,即将原退税率17%减退3%。

则退税率为14%。

1995年10月6日国务院国发(1995)29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的通知”规定: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减为6%;按17%的税率征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减为9%。

即我国出口蚕茧的退率税仍为3%,丝绸出口的退税率减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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