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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本协定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3:46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43页(436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在特定缔约方之间其经贸关系或其在总协定下确立的权利或义务在这两个特定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

互不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两个缔约方之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乌拉圭回合中修改为即使两个缔约方已经进行关税谈判,其中任何一方对关税谈判结果不满意);(2)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互不适用的范围是关贸总协定所有条款或第二条,或其中任何条款。

但是,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两缔约方间的互不适用。

互不适用的时间界限并无具体规定,视双方自身情况而定。互不适用的权利只有一次,其中一方若撤除对另一方的互不适用,则其丧失对另一方的互不适用权利。互不适用可以是某一老缔约方对新加入的缔约方在加入总协定时提出;也可以是某一新加入的缔约方在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对某老缔约方提出。

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之间不能依据本协定提出互不适用。在关贸总协定实施以来有很多起援引互不适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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