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0:57: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页(479字)

我国的审判机关。

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之一。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和对犯罪行为科以刑罚。

我国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它只服从法律,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实行合议制、辩护制和两审终审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各级人民法院均设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法院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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