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大国民议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03: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页(385字)

国家立法机构。

由400名议员组成。议员由全国普选产生,凡年满30岁的土耳其人均可当选为议员。司法官员、高等院校教员、担任公职官员和非工人的其他公职人员,以及武装部队的成员,除非辞去所任职务,不得充当议员候选人,也不得被选为议员。大国民议会的议员不是代表他们的选区或选举他们的选民,而是代表整个国家。

大国民议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和撤销法律;监督内阁和内阁部长;授权内阁就特定事项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政令;讨论和通过预算和决算法草案;决定印制货币和宣战;批准国际条约;宣布实行大赦或特赦;核准法院判处的死刑;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大国民议会每年9月1日自行召开会议。除宪法另有规定,大国民议会须有至少1/3议员出席才能开会,经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即可通过决议。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上的辩论应公开进行,并在议事录中全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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